近年来,公司财务人员挪用资金、高额奖励主播,给受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件时有媒体报道。例如,济南某单位员工李某挪用公司资金4000万元以上,其中大部分用于网上打赏;北京某公司出纳胡某挪用公款2500万元以上用于“充值送礼”,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一名来自广西的收银员沉迷于网络。半年时间,他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还挪用了数百万公司公款,为一名男主播“打排行榜”……最终的结果是,这些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大亨”被监禁。涉事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奖励人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涉案法律责任分配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挪用打赏主播资金的涉案资金能否追回并返还受害单位,减少损失。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大多数判决都没有明确提及公款的追回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难点和理论“痛点”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从刑事角度来看,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收礼物、跑车、火箭”等奖励行为中,职务侵占者与网络主播之间往往不存在串通或共同犯罪关系。主播和直播平台均不清楚奖励资金的非法来源。受奖人无意侵犯受害单位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因此,被举报人至多是造成被害单位财产损失的过失参与人,与职务侵占罪主犯不具有同一犯罪意图。主播本人没有单独追究刑事责任和追回赃物的依据。
其次,从民事角度来看,涉案主播能否返还天价打赏的关键在于该打赏是否是受打赏人善意获得的。善意收购也称为立即收购。是指当前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标的物的,取得该财产标的物的,法律规定,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裁定没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并依法返还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涉案财产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不得在执行过程中被恢复。因此,举报人作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应当将其从单位贪污的全部财产即违法所得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但由于被举报人不知道资金来源,此类案件不会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判决。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获取民事商誉、阻止追回刑事违法资金的事实上的效果。
从犯罪与民间交叉的理论角度来看,实际上有两种分析思路:就主播与举报人在接受举报过程中建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如果认为举报人是基于被打赏者的才艺表现或直播内容销售活动的服务费用。由于双方均同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且报赏者给出的金额较高也是出于真实意图,即使报赏者的“礼物、火箭、跑车”在一般人看来太多、太贵,这仍然属于该类别。 “周瑜在主播和客户之间打了一个黄盖,一个愿意打,一个愿意吃亏”,要求主播返还打赏金,是善意获取制度的规范性障碍。而如果认为打赏者与主播之间是单向财产赠与关系,且打赏者基于某种愉悦的心情或目的,无偿赠送给主播天价礼物和高价值财产时,如果他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则被打赏者尚未支付对价,且双方尚未建立交易关系。此时,同样根据前述《规定》,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这样,就可以在天价主播打赏事件中解开善意获取制度的“绞索”,并根据无偿赠送的法律关系要求主播及涉案平台返还打赏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受害单位的财产损失。
2022年以来,针对网络直播打赏混乱等行业发展不规范问题,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清仓”行动,对网络直播乱象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发挥积极作用。规范直播打赏还需要刑法和民法的全面配合。即围绕刑民法的交叉点,探索涉案奖励资金逆转的有效执行机制和法律适用难点的规范解释,促进长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