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教程讯8月18日据《监察日报》报道,微信群为群内集体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引发的侵权案件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有人在微信群里骂人,群主就会因为他的“慢动作”和“不作为”而被追究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发布的两起判决书向社会昭示了这个道理。
两起案件均因微信群中脏话引发。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微信群主对微信群中群友辱骂他人的行为置若罔闻,对被辱骂者寻求帮助也漠不关心。法院裁定,他应对“行动迟缓”和“不作为”承担责任。还有一起案例,某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该群成员,并在劝阻无效后解散了该微信群。法院判决团长没有责任。
该案中,物业工作人员利用微信组建了社区业主群,让众多业主在微信群中交流信息、发表意见。他们应该预见到微信群中可能会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信息。言论,因此对此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国家网信办《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其他规定,履行群组管理职责,对群组进行规范。”平台约定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该员工作为微信群的创建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职责。
完美教程资讯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认为:
1、微信群主负责微信群的管理,必须履行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成立团体的行为以及团体所有者享有的经营权。建群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为地创造了一个群聊虚拟空间。微信软件为群主设置管理权限。当然,群主必须对群成员承担一定的责任。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 《互联网团体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团体发起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团体管理职责;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时,应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班组长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制止业主的违法行为。
2、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判断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应尽注意义务的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要求群主时刻关注群里的评论。群主应履行责任,积极防范和制止群内侵权行为。认定其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违法言论的频率和持续时间、被侵权方的通知和请求帮助、管理措施的类型等来判断微信群主针对侵权人的违法言论所采取的措施。并综合考虑管理措施的及时性等因素。
案例一中,侵权人长期在群内发布违法言论。被侵权人多次通过各种方式要求群主在群内采取措施,但群主并未积极采取管理措施。因此,法院认定群主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案例2中,群主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及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群主的管理职责履行得当,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微信群主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及适用规则
在第一案中,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集团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无法及时劝阻、制止。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必须根据责任的大小和过错来确定。程度与因果力相称的原则。群主虽因不作为而承担过错责任,但并非直接侵权人。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也应小于直接侵权人。而且,由于赔礼道歉责任是个人的、不可替代的,因此不能因直接侵权人根据其他案件的生效判决承担了责任而得到免除。因此,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但道歉声明的期限比直接侵权人短,体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比直接侵权人轻。侵权人。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微信群主承担补充责任是适当的,即仅对直接侵权人无法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于直接侵权人已按照另一起案件的生效判决足额缴纳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不再判令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