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份据称是7 月28 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流传的文件在网上泄露。据消息称,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出台新规定,对接受企业电子红包的个人征税。截至昨晚9时发稿,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业内人士表示,早已明确企业发放电子红包需要纳税,但一直缺乏详细的实施标准。这次“内部文件”的泄露,或许意味着发放电子红包的企业纳税细则出台已进入倒计时。
个人红包不属于征税范围
记者昨天核实,事实上,今年春节期间的电子红包大战之后,电子红包要征税的消息已经得到证实,但明确的是,这仅针对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个人发放的电子红包则仅针对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红包不在此列。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今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明确表示,企业向社会个人发放的中奖红包应当依法征税;亲友之间发放的应酬小额红包不征税。 “企业向社会个人发放的中奖红包,应当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征税,所征收的税款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王军表示,亲友之间互相发送的小娱乐红包不应该征税。这是有道理的,也符合现行税法。王军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机关也在密切关注和研究。基本原则是:区分情况,根据税法规范、明确分类。
江苏首例微信红包纳税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发表此言论后不久,腾讯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也表示,B2C红包,例如腾讯在今年央视春晚派发的红包,将受到监管。征税。发出的5亿元红包有1亿元。用来缴税的,就是20%。此外,基层税务机关还通报称,江苏某企业因发放微信红包300万元,主动向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地税局缴纳“微信红包”75万元个人所得税。在电视节目中。这也是江苏省首例通过“微信红包”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报道,这家公司通过电视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发放类似彩票的红包。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须按20%的税率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江苏省东台市地税局明确,红包发放公司是“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主体。
企业电子红包征税急需落实标准
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昨日表示,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法律对于企业发放电子红包应缴纳的税费仍缺乏明确的界定。地方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显然过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确实迫切需要出台详细的税收标准,同时在实施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
此前有报道称,税务部门正在积极调查这一新事物,完善征收监管。由此不难推测,如果税务部门昨天传阅的相关文件属实,他们也应该对电子红包纳税问题进行澄清和细化。也就是说,发放电子红包的企业税收标准有望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红包纳税情况的回复:
个人获得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的,应当按照附带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业发放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不征税;
个人之间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