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赌博与赌博罪行为特征之比较
赌博罪是指根据偶然事实确定财物得失的犯罪。综上所述,赌博罪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赌博参与人以财物作为赌注输赢,其结果必然是偶然的。例如,日本刑法理论将赌博分为赌博和赌博两大类。赌博是指输赢一半取决于偶然因素,一半取决于当事人能力的情况;赌博是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情况。日本判例还指出,无论是赌博还是游戏,都因决定结果的偶然因素的存在或存续而受到惩罚。第二,赌博的标的物,即赌注,必须是财产,如货币、股票、房产、债券等。第三,赌博必须以盈利为目的。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
微信红包赌博的基本行为模式是:群内发放固定数量的普通红包,必须由“总手”发放。每个普通红包由群主和其他组织者点击,扣除点击后计算实际金额。分为几部分供玩家“抢”。系统随机生成数量,并根据预先约定的规则,根据抢到的红包数量确定“输家”。主办方将提醒失败者向作为下一轮活动本金的“代理手”支付指定金额。
首先,根据微信红包赌博的基本规则可以看出,在这个抢红包的过程中,决定参与者每轮能否抢到红包的因素包括参与者的反应能力、先进性等。手机设备的种类、参与时间。网速等,而中奖红包数量的进一步确定是由系统的随机性决定的。可见,微信红包赌博之所以决定资金归属,与赌博犯罪的偶然性行为特征相一致。
其次,从目前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来看,标的物是微信账户中的剩余零钱或者是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直接转账的资金,本质上是货币。因此,微信红包赌博的标的物符合赌博犯罪标的物为财物的特征。
再次,从主观上看,在查获的微信赌博案件中,“营利目的”主要体现为组织者榨取利润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数额较小的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济损益,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费和服务费等的,不会以赌博罪处罚。从已发现的案件来看,即使微信群发红包的设立需要组织者投入一定的精力,但仍然涉嫌犯罪。人们得到的所谓“第一笔利润”显然与他们所付出的不成比例。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营利”的主观目的。
综上,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犯罪的基本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