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的昵称作为用户在互联网上的标识,其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公众号如果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作为昵称,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因而可能构成侵权。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侵害。造成影响,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公众号使用他人姓名作为昵称,则可能侵犯他人姓名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在其他人身上。因此,如果公众号使用他人的名字作为昵称,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业利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如果公众号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昵称,则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