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侵权人可以根据权利的使用情况给予补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百元的赔偿500万元以上。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了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已履行必要的举证责任,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书籍、资料等;侵权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信息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责令销毁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销毁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且不予赔偿;或者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并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