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如何退出公会主播退出公会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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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入会要求信息,主播成功退出公会。

2021年1月,原告鑫某与被告公司协商决定,被告作为经纪公司,为原告在第三方拥有的抖音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提供技术指导等相关服务。 1月19日至20日,被告为原告进行了前期培训和试播。培训期间,被告要求将原告xxxy的抖音账号加入其行会。被告称,在操作其手机时,他要求原告阅读第三方编写的会员说明,但不清楚原告是否阅读了被告的加入说明。 1月21日,原告提出终止直播,并请求从被告行会撤回其账号。被告以需要停播120天为由拒绝。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使用xxyyy抖音账号进行直播。被告得知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第三方投诉,要求将该账号转移至其所在行会。第三方核实后同意。截至2021年6月6日,xxyyy账户评论总数为126.6万条,账户注册时间未知。

辛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退出原告账号为xxxy、xxyyy的被告公会;

2、责令被告返还xxyyy账户直播收入的5%,即633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对对方有利的,并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原、被告虽未就涉案合同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将原告xxxy的抖音账号加入其行会。会员须知涉及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纳入会员须知。关系条款必须向原告明确提醒和解释,否则该条款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但被告在实际操作中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行会,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被告提出的需要停播120天才能撤回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被告在双方合同终止后强行将原告xxyyy账号加入其行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账户应及时从行会中退出。

4、对于原告主张的收入损失,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占用xxyyy账户期间产生的准确收入数额,其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公司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原告鑫某的ID为xxxy、xxyyy的抖音账号从被告协会中撤回;

2、驳回原告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点有两点:

首先是公司是否履行了提醒鑫会员须知中重要权利和义务的义务。

二是公司是否应将辛某的两个抖音账号从上诉人公会中撤回。

1、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使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合同。”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益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解释。没有义务提醒或解释,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其拥有重大利益,如有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2、本案中,公司在协会中添加了辛某的抖音账号,并在涉案会员须知中充分提醒辛某退出会员须知等重要内容,并承担了举证责任。就现有证据而言,不可能还原辛加入协会时双方的运作流程。当辛否认知悉退出程序和条件时,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加盟指令中与对方拥有重大利益。该条款要求辛某充分履行提醒、说明义务,否则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3、根据双方沟通过程,辛某在加入协会后七日内向公司表达了退出协会的意愿。该公司也表示同意,但辩称由于辛并非本人操作移动终端,因此只能暂停120天。您可以退出会员资格。当双方意图一致解除网络服务合同时,辛本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事实上却造成了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在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他已主张鑫公司就提款规则提供提示和解释的义务不合理,继续保留涉及公司关联的账户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发展网上市场秩序。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对涉案xxxy抖音账号暂停公会120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公司以此为由强行将涉案xxyyy抖音账号封为公会成员。通过平台运营加入公会。它也缺乏法律依据,也并非不恰当。关于公司就会员通知履行了通知鑫公司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号:(2021)辽0604民初760号

二审案号:(2021)辽06民终2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