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借款9000万被介绍人转走5500万,巨款到底如何归属,商人深陷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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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小波受访者供图

  这是一桩延宕多年的借贷纠纷:2014年12月,经深圳某银行时任营业部主任的陈某科介绍,在深圳经商的男子黄小波向他人借款9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案件资料显示,9000万元借款陆续到账后,其中5500余万元被作为介绍人的陈某科转走。也就是说,实际被黄小波使用的借款金额为3400余万元。这笔借款到期后,黄小波被债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小波偿还9000万元借款及利息。黄小波则认为,自己仅需偿还实际使用的3400余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剩余部分应由陈某科负责。

  针对该案,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黄小波偿还9000万本金并支付利息。法院表示,5500余万元借款被陈某科转走,“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本身有效。”

  在持续多年的诉讼过程中,黄小波意外发现,陈某科在2020年10月30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相关刑事判决文书显示,陈某科“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中,就包括从黄小波处转走5500余万元这一情形。

  “是我借来用的钱我肯定要还,不是我借来用的,为什么也要我偿还?”2023年2月,黄小波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将以陈某科“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文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司法部门,就其所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

  9000万元借款引发的纠纷

  被介绍人转走5500余万元

  法院判决借款人须悉数偿还

  今年59岁的黄小波在深圳经商多年。2014年12月,因资金需求,他在时任深圳某银行营业部主任的陈某科介绍下,向李某借款9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合同订立后,对方分三笔向黄小波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9000万元,分别是2014年12月10日转账1500万元、2014年12月17日转账3000万元、2014年12月26日转账4500万元。

  同时,案件资料还显示,自2014年12月17日开始,黄小波接收借款的该银行账户中,先后被他人转走了5500余万元,并最终流向个人账户。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将5500余万元转走的,就是该笔借款的介绍人陈某科;陈某科之所以能够将5500余万元转走,是因为其掌握了黄小波银行账户的密码及U盾。至于黄小波为何将银行账户密码和U盾交给陈某科,双方各执一词。

  黄小波称,在收到第一笔1500万元的借款后,陈某科以其中900万元借款系自己出资为由,要求黄小波将银行账户密码、U盾交出。为尽快取得剩余借款,黄小波听从了对方的要求。

  而陈某科本人则说,此前黄小波就欠其约5500万元左右,黄小波向李某借款9000万元时,同意在借款到账后先对其进行偿还。因此,黄小波自愿将银行账户密码和U盾交给陈某科操作。

  9000万元借款到期后,黄小波被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小波偿还9000万元借款及利息。黄小波认可其账户收到了9000万元借款,但他提出,其中的5500余万元是被陈某科私自转走,自己并未使用,该部分借款应由陈某科进行偿还。

  就此,深圳中院及广东高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黄小波偿还9000万本金并支付利息。

  深圳中院认为,黄小波指定的银行账户实际收到了9000万元借款,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约有效。针对黄小波提出的“5500余万元是被陈某科私自转走”说法,深圳中院表示,即便黄小波的收款账户受到案外人控制并将款项转出,亦属于黄小波对自身账户及账户上款项的处分;在李某将9000万元借款支付到黄小波指定账户后,款项的用途及流向已经处于借款人黄小波的控制范围。

  黄小波随后上诉,被广东高院驳回。广东高院表示,黄小波收取款项后,是否有将款项转入或交给他人,属于发生在黄小波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如有纠纷,当事人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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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书

  与借款相关联的案中案

  转账者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犯罪事实包括转走5500余万元

  黄小波称,在试图寻找陈某科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时,他意外发现,早在2019年8月,陈某科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陈某科“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19年6月,民警接到举报,称陈某科涉嫌“地下钱庄”的犯罪线索,于同年7月17日立案侦查,调取涉案公司、个人银行账户发现,涉案账户中大量资金流水具有非法支付结算的特征,经分析陈某科等人有犯罪嫌疑。

  相关刑事判决文书同时显示,陈某科“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中,就包括从黄小波处转走5500余万元这一情形。

  在该份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借款人黄小波为归还被告人陈某科借款,需要操作资金将5500余万元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黄小波将其实际控制的裕祺公司等银行账户的密码和U盾交给陈某科操作。随后,陈某科安排其他人,先后多次将黄小波银行账户共计5578万余元转出,并最终流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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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据(2020)粤030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某科称,黄小波曾通过自己介绍,向李某借9000万,“李某要求我出900万元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自己并未出资900万,900万实际是李某出借给黄小波的第一笔钱到位后,再回到李某那里。”他说,这是与黄小波商量后同意操作的。

  陈某科还称,李某实际出资8100万元,黄小波实际掌握2000万元左右,剩余的出借款用于归还黄小波先前的借款与利息,“黄小波之前的借款是我调集回来出借给黄小波的,也就是说是我向出借人借款并支付利息,黄小波再向我支付利息与本金,中间的利息差归我,黄小波实际是与我发生借贷关系。”

  陈某科称,其中2000万元左右是黄小波直接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自己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黄小波向李某借款9000万是他同意用于偿还我的债务,他通过他实际控制的深圳裕祺时装公司银行帐户交付,这笔资金由我本人操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科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中,均详细供述了其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科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其中,陈某科获刑5年2个月,处罚金4万元。

  将申请再审

  借款人疑惑刑案为何未通知其出庭

  将把刑事判决文书作为再审新证据

  在看到陈某科“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后,黄小波感到疑惑:“公诉机关既然认定我欠陈某科的钱,并授意他进行‘公转私’行为,为何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通知我出庭,起诉材料中也没有出现我的任何证言?”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案件资料亦显示,在认定“黄小波为归还陈某科借款,将银行账户密码及U盾交给陈某科操作”法律事实时,相应的证据目录中,并未出现相关的借款合同或借条,黄小波本人亦未作为证人或其他案外人被询问。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黄小波反复强调,他将银行账户密码和U盾交给陈某科,只是为了尽快获得全部的借款,并未授权陈某科对其账户进行任何操作。

  黄小波还说,他确实与陈某科某亲戚有过一笔两千多万的债务往来,但这笔借款与陈某科本人没有法律关系。他认为,在他与陈某科双方没有任何借据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仅凭陈某科本人的供述,便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就黄小波提出的上述疑问,负责审理陈某科非法经营罪的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名负责人表示,“黄小波与陈某科存在借贷关系”的说法,确系被告人陈某科的单方面陈述,但法院在审理该刑案时,主要是查实陈某科将5500余万元进行“公转私”的事实。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陈某科“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判决文书中,法院并未对黄小波与陈某科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认定,黄小波与陈某科双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与陈某科“非法经营罪”一案并无太大关系。

  “如果黄小波认为陈某科是以欺骗等方式从他手里获取了银行账户密码及U盾,并擅自进行转款,那么陈某科有可能构成诈骗或者侵占犯罪;如果是黄小波本人自愿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该负责人称,具体的定性,需要依据相应的证据来确定。

  2023年2月,黄小波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将以陈某科“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文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司法部门,就其所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


标签: 商人 借款 介绍人 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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